中廣網北京1月7日消息 據經濟之聲《天下財經》報道,央行發(fā)布《支付機構互聯網支付業(yè)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主要條款包括:
●個人支付賬戶單筆收付金額超過1萬元,個人客戶開立的所有支付賬戶月收付金額累計超過5萬元或資金余額連續(xù)10天超過5000元的,支付機構還應留存?zhèn)€人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支付機構為客戶開立支付賬戶,應與客戶簽訂書面協議。協議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賬戶的開立、使用、掛失、止付和撤銷的條件;身份驗證和支付授權方式;客戶對支付機構核驗其銀行賬戶信息和身份信息真實性的授權;支付賬戶使用規(guī)則,以及違規(guī)使用的處置和責任;支付賬戶資金變動通知方式;發(fā)現支付賬戶被盜用后的通知和處置方式;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的保密責任;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支付機構應提醒客戶將支付賬戶的資金余額保持在合理水平,不得以任何形式引導、鼓勵客戶在支付賬戶存放資金。個人客戶在同一支付機構開立的所有支付賬戶日終資金合計余額連續(xù)10天超過5000元、單位客戶在同一支付機構開立的所有支付賬戶日終資金合計余額連續(xù)10天超過5萬元的,支付機構應及時提醒客戶降低支付賬戶資金余額。
●支付機構不得為任何單位或個人查詢支付賬戶信息資料,不得隨意凍結、扣劃支付賬戶內的資金。國家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或與客戶另有約定的除外。
●支付機構為客戶提供銀行賬戶模式服務,單筆資金金額在人民幣1萬元以上的,應在提供服務前要求客戶登記本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證件種類、號碼和有效期限,并通過合理手段核對客戶有效身份證件信息的真實性。
●支付機構只能為電子商務交易、公用事業(yè)繳費、信用卡還款、購買特定金融產品或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yè)務提供互聯網支付服務。
●支付機構調整互聯網支付服務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時,應通過有效方式提前30天通知客戶。
●月累計銷售金額高于5萬元的個人商戶,支付機構應予以重點關注,必要時應采取實地調查、核驗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等更嚴格的風險管理措施。
●支付機構應測試特約商戶網店網絡統一資源定位符(URL)及網絡通訊地址(IP地址)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檢查站點提供的商品及服務內容、服務條款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
●支付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存儲客戶銀行卡卡片驗證碼、個人標識代碼(PIN)、卡片有效期以及銀行交易密碼,并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特約商戶和外包服務機構存儲銀行卡卡片驗證碼、個人標識代碼(PIN)及卡片有效期等交易驗證信息。
計劃要求互聯網支付賬戶的開立需要實行實名制,這意味著互聯網支付將正式步入“實名”時代。此次征求意見到1月13號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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